昆山市锦溪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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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7 9:25:01

昆山市锦溪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的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为实现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这一根本任务,完善管理制度,我校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学校。

第三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决定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五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科及后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作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规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下部、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的各主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二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应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主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决策,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年级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

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需要组成主席团,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提出建议;检查学校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2010年8月

 


2019年6月21日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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